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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9/17 公民記者黃苑蓉報導 在9月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台東縣府敗訴,應立即停工之後,今日上午10至12時有一場「『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現場查核」,但是名列在公文中、應出席的「台東縣政府建管課」人員沒有出現,由於動工與否的各種現象,取決於建管課的認定標準,但該單位逃避缺席,使許多疑慮無法現場釐清,今日場勘形同白忙一場,浪費時間。 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指出,今日來執行查核的台東縣政府人員(環保局蔣炳釧及城鄉發展處胡宗仁),卻同時也是美麗灣訴訟案中的被告,如此「球員兼裁判」的環評現勘根本不具公信力,而且9月7日更一審判決公佈後,縣府還在媒體表達不排除再上訴,富山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林金蒂就此抗議「縣府錯誤的政策一錯再錯,真的看不下去了!」刺桐部落族人呼籲縣府停止荒謬的再上訴。 針對今日會勘結果,林淑玲有兩點聲明,第一、呼籲台東縣政府停止上訴!因為此種「球員兼裁判」的環評方式不符合公平正義,林淑玲表示「如果縣府要再上訴,居民不會就此罷休!」 第二、本次會勘沒有公信力,因為權責單位(台東縣政府建管課)沒有參與,需要認定的復工疑慮仍然沒有解決,一拖再拖,時至今日該單位仍無法公開解釋,所謂的「開工、施工、動工、復工」所指為何。林淑玲指出,這些「工」,都是需要「雇工」來做的「工程」,工人進出工地卻不算施工行為,那他們做得是什麼。因此,關於復工的具體內涵,就是在今天需要台東縣政府建管課的認定,「該來查核的人不來,來的相關單位卻又不清楚認定標準,能查核什麼?」 民眾也質疑台東縣環保局的監督機制不明確(還是根本沒有建立機制?) 負責查核的環保局人員蔣炳釧對現場環境不熟悉,他也坦承本身不了解工程施作內容,勘查又缺乏有系統的時間、地點對照組,面對民眾的質疑只能說「帶回去研究、帶回去討論」。 由於今日場勘無法具體回應民眾的質疑,刺桐部落居民及關心本案的民眾表示,絕對會要求台東縣政府相關單位及環保署給人民一個交代。本案是台東第一個BOT開發惡例,坐落在都蘭灣內的開發案皆蓄勢待發(包括都蘭鼻、黃金海、棕梠海、遊艇港…等),過去忽視生態環境的開發思維,需從現在中止,若開發單位忽視環境成本(無法估計並不代表沒有影響),日後帶來的衝擊將沒有後悔與重來的餘地。 huntermo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台東縣府曲解判決、環保局發現動工事宜不作為,未善盡監督之責,怠忽職守? (公視記者以電話查證) 經查,美麗灣目前的工程屬於城鄉發展處管理科專案管理,該科科長說目前這個案子發> 回更審,也就是還停留在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最終結論,因為法院還沒有做出最後判決,> 也代表美麗灣可以施工,但若要動工,美麗灣集團要依照有條件通過環評的規劃,應先> 召開說明會對外說明動工的目的。目前美麗灣若是只進行建築完成部份的清理和維護> (換燈管、換玻璃、打掃等),都是他們目前可以進行的工作,只要不大興土木,只做> 現況的維護是可以的。我們的懷疑: 第一、動工的定義為何?(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回覆)
第二、若動工的話,是哪個單位的權責,罰則為何?
第三、為何環保署承諾由每週勘查美麗灣飯店,從七月份起改為每個月一次呢?
第四、依據美麗灣的施工人員宣稱:由於流浪漢闖入造成警衛人員的安全問題,故從8月19至26日更換照明燈設備及壞損的燈泡;至於將走道清潔或打掃等工作是因為先前流浪狗身上的跳蚤叮咬警衛人員的關係.。
第五、如果只是以上的部份,那麼監視器或客房照明的測試,警報器的測試,抽水系統的測試等,算動工嗎?(事實證明是為了請台東縣府核發新建照之行為)
第六、其他疑點是位於台11線旁的三塊玻璃,及新畫的停車格線第七、先前對於環保署綜計處所發佈之新聞稿中提供的照片,一直認為是選擇性拍攝;與環保局人員一同勘查美麗灣時,該名環保人員依然採取隨性拍攝,無前後對照組可言,要如何判斷其有無動工? (以上第四點至第六點,卻因9月4日(星期四)起拆除鐵皮圍籬一事,不攻自破) 律師詹順貴痛批,美麗灣原已停工三年,環保團體提出全面停工行政訴訟案還沒審理終結,台東縣府就發給建照、說判決無效、縱容業者施工,根本是受中科三期案中環署的錯誤示範影響。台東縣府在上月核發建照,詹順貴指出:「環評被撤就是溯及既往!當初此案會發回,是覺得學理上法律適用部分要再釐清,並沒有認為不須停工!」他直指,4月時台東縣府還不敢發建照,上月卻發給業者建照,「這難道不是受環署的影響嗎?」 詹順貴補充,在環評法中其實沒有「動工」的概念,而是「實施開發行為」,開發行為在環評法第4條第1款的定義,包括「規劃、進行、完成後的營運」,即便廠商在維修,「也都是進行的階段。」他感嘆,環署在替全國開發案做最壞示範。「中央主管機關這樣做,該怎麼說地方錯?」 (依據聆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的公民記者) 990907更一審判決案號: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判決理由摘要: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開發美麗灣渡假村之個人或公司)停止在加路蘭段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對參加人裁罰及命其立即停工。3.被告應給付原告律師費用。其中,第二點提到施作工程行為的部份,公民記者提問「徜若找工人進行任何行為,是否視同動工?」,法院明確回答「是,視同動工」。 huntermo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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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判決書,請至狼煙論壇點選檔案下載)
判決摘要:
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發開美麗灣度假村之個人或公司)停止 在加路蘭段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對參加人裁罰及命其立即停工。
3.被告應給付原告律師費用。huntermo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親愛的夥伴~
邀請您一起參加0918(六)國際淨灘日活動-台東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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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我們失去杉原海水浴場及其共同回憶 要求道歉
台東縣政府於94年,徐慶元擔任縣長時,未經地方居民同意,簽訂長達50年BOT契約。隨之,這個曾經帶給大家歡笑、愉快與增進親子情感的杉原海水浴場,在開發過程中,一一解體,它的一部份則被當作廢棄土埋入主體建築體前的沙灘中。接下來;台東縣民被迫失去美麗沙灘(已成廢棄土)及親海的權利、長期忍受有礙瞻觀、佔據觀海視線長達近5年。多年來,破壞地方生態及毀損台東觀光形象,亦是前所未有的。為此,我們認為台東縣政府要為錯誤政策所帶來的影響,向台東縣民道歉。
台東縣政府強調地方發展與環保要平衡?
一、 開發案並非只有一件,如只為創造就業機會就任由財團圈地、破壞生態、違法開發,我們寧願再等待有良
心、合法、重視環保、真心為人民、社會出一份心力的企業合作來為台東觀光發展。
二、本地人謀生確實不易,工作自然應依本識學能就業。但是要學以致用,在觀光界卻是學非所用居多,如要長期在觀光立足,須充實該界之學識,但觀光屬服務人員較為短缺,服務員薪資不算高,以力爭上游之心態在服務界任職不知能有幾人,故多為短期型工作。
三、觀光業能繁榮地方確實有幾例,但特殊風景區或處所圍地,獨自獲利益,卻不能繁榮地方,只是圖利了該企業,他人不得其門而入,更何況當地居民無與可比企業更有競爭力之財源、設施及協助,地方蕭條反先能看見,唯獨房產業之熱門。
四、政府口說要發展,但對於位在風景區的村落開發卻是村落老舊,對財團企業,配合並協助。甚至對違法開發仍坐視不管、枉顧人民託付,應如何選擇優良企業並與之合作,法令皆有相當之規範,怎可因創造政績,任由不當的企業壟斷當地美麗資源、! 犠牲人民福祉,破壞生態,損及社會權益。
五、當地民眾原有權益在政府機關名為發展光觀下的光榮政績,被賤踏;政府機關漠視當地阿美族先人所建立的家園;只圖利益、本末倒置,棄人民於不顧。自古有教,做人應飲水思源,不忘本,在發展觀光後,當地的根本如何延續,卻不見政府有措施。
六、土地與海洋,非個人或獨立團體能獨佔,全民共享共有,全民皆有權親近之。如政府依舊將之獨厚,特定團體,我們將誓言反對到底,直至還予我們自然主權。
建照無效 立即停止一切違法動工 台東縣政府不作為告其瀆職
二、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之判決,主文:「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坐落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4地號(重測後併入富山段459地號)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有鑑於此,刺桐部落對於法院所作之判決與台灣司法給予肯定,因此也呼籲台東縣政府不應該再上訴,以符合社會正義與期待。此一判決亦意指「建照無效」,即美麗灣飯店為違章建築;台東縣政府應按照相關規定,將之拆除,否則將告其瀆職。
環保署監督機制無效 缺乏公信力
經過美麗灣這次違法動工事件之後,民眾對於自身監督權的行使上認為有困難,乃是因為環保署對於「動工」的定義非常糢糊以及監督機制不夠具體化所致。環保署邀請民眾行監督之權利,亦是衡量人力與時間上的不足,故其勘查而來的結果也應達到資訊公開化,以免造成環保署人員作業上及民眾行使權利的困擾。故籲請環保署儘速擬定相關有效且有公信力之監督機制。
刺桐部落的反思與強調重視自然生態、環保的部落
美麗灣飯店開始建造時,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未於第一時間覺醒阻擋該開發案,以至於主體建築物己建構完成,至今仍後悔莫及。這個原因包括為了找回失去已久的部落主體性、自身文化的認同,花了很長的一段時間。但在爭取還我土地的同! 時,亦遭受求助無門、公部門知法犯法的不公平對待。美麗灣飯店BOT案,美其名是台東的第一個BOT案,但也是違規最多、建築手法粗糙、破壞生態環境之證據最為明顯的BOT案,而它的錯誤是否帶給我們反思的能力呢?
刺桐部落藉由生態旅遊,開始再現既有的傳統手工藝如月桃編編織、搗糯米、傳統茅草、漂流木建築等,亦期望成為部落產業,部落文化得以傳承。當我們在評批美麗灣飯店搞破壞、污染的同時,我們的生活模式與生活態度是否又兼具環保或低碳?而開始嘗試了具有原住民知識、環保教育內涵的活動;如協助環資會辦理工作假期及珊瑚礁體檢、或台東大學的體驗海洋文化等活動。藉由活動讓志工或學生們思考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影響力,瞭解美麗灣飯店背後的事實,培養對環境及自我欲望節制的責任與態度。
在此,我要感謝一直以來給予我們協助的正直及公義的地方人士、學者專家、律師與環保團體、許多反對美麗灣不當開發的台東在地人 、台灣各地關心熱愛此地的民眾與投入過杉原灣環境行動部落發展的志工們
,人民也才得以有此勝利。我也相信上天願意再給予台東一個機會,我們更應該繼續努力愛惜守護這片土地。
新聞聯絡人 林淑玲 (阿美族刺桐部落族人 電話:0980-946-795 信箱:myhouse950@hotmail.com
美麗灣案更審 縣府敗訴 須再度停工
http://pnn.pts.org.tw/main/?p=8368
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 美麗灣飯店建照無效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35797.shtml
台東美麗灣開發案 縣府更一審敗訴(環資會)
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258/allhuntermo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張存薇/綜合報導〕
意圖規避環評 執照無效 台東縣美麗灣渡假村興建工程官司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認為開發案將土地分割,意圖規避環境評估,縣政府核發執照無效,仍然判決停工。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指出,待收到正式判決內容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台東縣府 未決定是否上訴 陳金虎指出,位於杉原海邊的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已於九十七年六月有條件通過,環盟以「違反環評須停工」的提告理由已消失,不過環保團體另提出「環評無效訴訟」,須一併考慮後續處理之道。九月四日起,美麗灣渡假村與省道台九線間的圍籬突然拆除,懷疑美麗灣在未判決前即偷偷動工。阿美族人林淑玲指出,今年八月份起,美麗灣工地開始有工程車頻繁出入,並展開警報器、消防、抽水等測試,他們都有錄影存證。美麗灣回應,當初環保團體質疑美麗灣以圍籬阻絕遊客使用杉原海水浴場,再加上圍籬因多次颱風損毀,所以拆除。八月底曾換照明設備,其他為例行檢測。據了解,九十三年十二月間,美麗灣渡假村公司與台東縣政府簽約,以「BOT」方式,開發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面積近六萬平方公尺,依法應以整體開發面積申請環境評估。隔年三月八日,縣政府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後再分割,因面積不足一公頃,不必進行環評,該公司取得執照,興建美麗灣飯店並開始動工。台灣環保聯盟函請縣政府要求停工被拒而興訟,去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停工,縣政府上訴,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重審。更一審合議庭法官指出,興建旅館面積雖小於一公頃,但整體開發案土地為五萬九千多平方公尺,應依現行法令實施環評,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公司停工,判決環保團體勝訴。 美麗灣渡假村大事紀 huntermo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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