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地布部落獵人行動0122】新聞稿


 


『祖靈受辱,卑南族人怒吼!原基法形同虛設,原民力爭文化權!


 


2007122931日為卑南族卡地布部落舉辦傳統祭儀--狩獵()祭活動期間,整個傳統獵祭活動計畫業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第二十一之一條等相關之法定程序,向地方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農業局、警察局核准辦理,卑南族人已充分表達原住民族尊重政府法治之立場。


 


未料1231日 凌晨0340分左右,卡地布部落族人依主管單位核准之事項進行傳統獵祭活動時,卻在知本森林遊樂區內,遭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保育警察隊台東分隊分隊長古明正等警員暗夜追捕、詢問、搜身、強制驅離等嚴重干擾部落傳統祭儀活動,顯有執法過當之嫌,致造成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獵人團高仁廣等族人之「驅辱事件」,使族人身體上及精神上受到侵害;更嚴重阻擾祭典儀式進行的神聖性,觸犯祖靈禁忌,卑南族卡地布部落族人集體文化權顯已遭受到侵害,引起部落族人憤怒。


 


針對「獵祭遭警驅辱」事件,卑南族群各部落代表曾於200817日 召開之卑南族跨部落會議中,一致表示對卡地布部落遭警驅辱的事件聲援之意,並希望即將於今年1月底成立之卑南族民族議會,將本案納入議會議程討論,要求政府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根本性的處理各原住民族有關自然採集、狩獵文化等集體文化權、生存權之權益保障問題。


 


117卡地布部落再次邀集卑南族十部落族人,針對「傳統獵祭遭警驅辱」事件之後續處理召開卑南族群跨部落會議,包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卑南族群委員陳冠年委員、排灣族籍前國大代表高正治醫師、台東大學南島所賽德克籍法學博士蔡志偉教授、卑南族籍縣議員江堅壽、洪玫璉議員皆出席與會討論。


 


會中由卡地布部落會議授權成立之「卑南族卡地布部落傳統獵祭遭警驅辱事件處理小組」提案,對此事件將展開【卡地布部落獵人行動0122行動方案,向政府提出具體訴求。經會議討論後決議,將號召卑南族跨部落族人及聲援此次行動之各族友人,訂於20070122日 上午10時集合,前往台東縣政府陳情,除向地方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及執法單位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保育警察隊表達嚴正聲明外,並提出五項訴求:


 


【針對台東縣政府之訴求部分】


1.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立法意旨,卑南族因傳統文化、祭儀之需,於狩獵期間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及獵捕方式,應由卑南族各部落自行召開部落會議自主決議有關事項,並將決議內容行文函告台東縣政府主管單位知悉,台東縣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立法精神,完全尊重部落會議決議內容並予核准。


 


2.台東縣政府應提供其核定之狩獵區域:29-33林班地之詳細位置資料,讓族人清楚了解行政單位所劃分之林班地範圍,避免族人因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造成可能越區狩獵之情事發生。


 


3.基於行政一體及行政窗口簡化之政府機制,台東縣政府主管單位應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與卑南族各部落協調,並依各部落提出之資料來確立卑南族各部落之傳統狩獵區域,不得片面決定各部落之狩獵區域範圍。本次事發地點知本森林遊樂區,自古即屬卑南族卡地布部落之傳統獵場,政府應尊重部落族人於傳統獵祭期間,在此從事狩獵野生動物之權利。


 


【針對森林警察(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之訴求】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應明確將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對於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權利保障規定,落實於該單位隸屬之警察人員教育中;並應依循大法官釋字第五百三十五號解釋文,對於有關警察機關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手段等,明確訂定於其單位內部之執勤辦法中,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本次事件之執法過當之情事。


 


2.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應將各原住民族之傳統獵祭之祭儀期間,明確標示於該單位之年度勤務行事曆中,讓地方基層員警能避免在此祭儀期間,因未能了解族群間文化之差異性,再次發生違法執行勤務之情況,造成執法員警與原住民族間的衝突。


 


 


卑南族人再次強調,尊重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相關權責暨相關法令規範,惟亦籲請主管機關亦能尊重原住民族群傳統文化,及恪守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之基本精神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之原則,儘速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不合時宜之法令,讓目前行政命令凌駕法律之怪異現象儘早改善以符台灣自許為法治國家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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