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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內文如下:


《從尊重出發—原住民族才是台灣的主人》


針對「原住民族為尊嚴而走」行動,排 灣族白鷺部落與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發表 共同聲明如下:


一、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已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所明定,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已建立了原住民族權利的法治基礎。我們認為,這是國家面對原住民族議題最根本的應有態度。


二、          狩獵在原住民族文化當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立法院早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明訂原住民得依照傳統慣俗祭儀之需要而狩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復又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是以原住民狩獵之文化已獲得立法者十足認可與尊重。行政機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執行職務時應對原住民狩獵之文化充分予以尊重,尤其對於已經依法申請同意在案的部落,更是應該給予高規格的尊重與保護。


三、          針對「台東縣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狩獵祭遭警驅辱事件」,我們認為凸顯了以下幾點問題:


(一)               政府罔顧法律規定,侵害原住民族權利,漠視原住民族文化,凸顯了漢人政府沙文主義的野蠻心態。


(二)               警察執行職務值勤過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及背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有關臨檢規定之解釋意旨,違法情狀明顯。


(三)               行政、立法部門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落實與其子法的訂定,充滿的怠惰與顢頇程度,已經到達不可思議的地步。


(四)               陳總統宣示的「新夥伴關係」,顯然是連口號都不如。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落實,原住民族主體地位的確認,以及原住民族是臺灣主人的歷史事實,缺乏認識與瞭解。「不尊重原住民」,就是建立原住民族自治與回復原住民族土地,最大的障礙。


四、          針對此事件,我們提出以下的呼籲:


(一)               我們要強烈的表達對政府的不滿,譴責不當行使職權的公務員,唾棄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的政權。我們更要要求行政院,對於罔顧原住民族權利的台東縣政府、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管處等機關之有關人員,作出妥當的懲處,並且行政院應該在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措施,有效改善目前各部會機關漠視原住民族權利,拒絕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問題!


(二)               我們強烈的要求行政、立法部門,今年內應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有子法的配套措施的立法與修正,尤其對於建立原住民族自治及恢復原住民族土地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一定要限期完成,我們絕對不接受任何的理由與推託!


(三)               我們呼籲全體的原住民族,為了捍衛原住民族權利,維護原住民族尊嚴,共同參與38號「為尊嚴而走」的行動。


共同聲明人:



聲明人:曾華德



 公元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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