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an-我的家」行動聲明
初鹿部落于98.06.20
palan(巴蘭)遺址,世代以來即屬我mulivelivek(初鹿)部落卑南族人先祖所指的「祈雨」之地;遺址內亦有我諸多先人長眠於此,因此我部落族人向來對此處敬而遠之,深恐若任意闖入,將驚擾祖靈安寧,為避免觸怒祖靈,族人決不輕易進入遺址。 直到十幾年前,部落內之族人為緬懷先祖,決定重返舊遺址追思先人故居,也欲藉由重返palan遺址,讓新一輩的初鹿部落族人能夠更進一步認識初鹿部落發展之歷史沿革,深化年輕族人之歷史文化觀。而再度重返palan遺址的尋根之旅,也開啟了我初鹿部落族人重整祖先家園的想法。
尋根的想法,讓初鹿部落族人動了起來,並歷經了三個時期的挖掘整理。挖掘遺址的工作,乃由國立史前博物館與我初鹿部落族人共同召開工作會議的討論後決定展開,部落族人同意與該館合作挖掘遺址內之文物進行研究,以期能更進一步了解並保留palan遺址的文化資產。期間,初鹿部落族人以實際行動投入相關的挖掘、整理palan遺址文物的工作,又以我部落族人初光復先生更是全程參與其中,對於palan遺址挖掘整理的過程知之甚詳。在初鹿部落族人的全力投入下,時至民國90年,終在同屬卑南族籍的陳建年先生擔任台東縣縣長期間,讓palan遺址成為了全台第一個被列為三等遺址的原住民族遺址。
然而,在我部落族人投入了諸多心血,讓palan遺址文物重見天日後,所有挖掘出土的文物卻由研究單位的國立史前博物館全盤接收「館藏」,部落族人卻難以再窺遺址文物。此舉讓我部落族人深感錯愕與不解,難道我們祖先的歷史是研究單位據為己有的私產嗎?
再者,在現行的法令下,palan遺址變成了行政機關的公有財產,為遺址的業管單位台東縣政府文觀處與遺址土地的主管機關林務局所共同把持。前述機關各依其主管法令,將palan遺址的管理權利、資源使用權利,任意開放予「依法申請」的民間社團、私人組織來經營管理,完全無視初鹿部落的主體性與對於傳統遺址的文化詮釋權,任由非當地原住民族主導之外來社團、組織以所謂的「文化之旅、生態導覽」來包裝其商業經營的實質意圖,此舉涉及違反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2條前段以及第23條條文之相關規定,更污辱了我初鹿部落族人所敬重的先人遺址,令我部落族人無法接受。
值此是故,我初鹿部落族人藉此行動來突顯我們的不滿,並對於palan遺址的現狀,提出兩點我們的訴求:
1. 尊重且不得侵犯mulivelivek(初鹿)部落之主體性與文化解釋權。
2. 凡於mulivelivek(初鹿)部落固有之palan(巴蘭)遺址內舉行任何形式的活動,皆需經由初鹿部落會議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
集合時間:2009年6月20日 - 早上7點半
集合地點:初鹿部落巴拉冠
行動總指揮:初鹿部落委員會主席 高金嚴
行動副總指揮:初鹿部落會議主席 林進星
巴蘭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 洪志彰
初鹿青年會會長 呂嘉豪
卑南鄉代表 鄭崗山
巴蘭文化發展協會前理事長 麥明吉
「palan-我的家」護址行動流程:
時間 內容 地點 負責人 備註 0730—0750 部落族人集合 巴拉冠廣場 ◎行動總指揮-高金嚴 ◎拉罕(祭司長)-林萬全 請部落族人穿傳統服飾 成年男性族人請帶佩刀 拉罕為本次行動祭禱 0750—0810 本次行動說明 指揮搬運行動道具,調度車輛分配 巴拉冠廣場 ◎行動副總指揮-洪志彰、林進星 ◎行動副總指揮-呂嘉豪 說明行動的意義與背景原因 青年會協助搬運各項道具(旗幟、標語、大聲公、禱流)、車輛分配事宜 0810—0825 行動安全宣導、人員上車 安排安全維護人員事宜 巴拉冠廣場 ◎行動副總指揮-鄭崗山 ◎ 維安組長-彭秀誠 說明行動突發狀況處理方式 指定分配維安工作 0825—0850 出發前往巴蘭遺址入山口 巴拉冠廣場→巴蘭遺址 ◎行動總指揮-高金嚴 ◎婦女會 抵達入山口前,在適當路段讓全體族人下車 由部落婦女吟唱、敲打禱流帶領隊伍前往入山口處 0850—1030 展開護址行動 巴蘭遺址 ◎行動總指揮 ◎拉罕(祭司長) ◎行動副總指揮群 ◎維安組長 1.施放狼煙 2.發表維護初鹿部落傳統領域之宣言 拉罕於入山口,進行祭告祖靈儀式 1. 敦請部落耆老表述,並協助翻譯為漢語 2. 帶領族人呼喊口號 3. 邀文觀處、布送學會等相關與會人員會談,並簽署「部落要求書」 4. 青年會注意隨行族人身體狀況 維持現場秩序與安全管制 1030—1040 整理隊伍 人員上車、搬運道具 巴蘭遺址 ◎行動總指揮-高金嚴 ◎行動副總指揮-呂嘉豪 集合族人準備返回部落 青年會協助搬運各項道具、安排上車 1040—1100 返回巴拉冠 預計11點,召開部落會議 巴蘭遺址→巴拉冠廣場 ◎行動總指揮-高金嚴 ◎行動副總指揮-林進星 返抵部落巴拉冠 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