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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摘要:
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發開美麗灣度假村之個人或公司)停止 在加路蘭段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對參加人裁罰及命其立即停工。
3.被告應給付原告律師費用。
<狼煙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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