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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府曲解判決、環保局發現動工事宜不作為,未善盡監督之責,怠忽職守?


 



(公視記者以電話查證)


 


經查,美麗灣目前的工程屬於城鄉發展處管理科專案管理,該科科長說目前這個案子發> 回更審,也就是還停留在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最終結論,因為法院還沒有做出最後判決,> 也代表美麗灣可以施工,但若要動工,美麗灣集團要依照有條件通過環評的規劃,應先> 召開說明會對外說明動工的目的。目前美麗灣若是只進行建築完成部份的清理和維護> (換燈管、換玻璃、打掃等),都是他們目前可以進行的工作,只要不大興土木,只做> 現況的維護是可以的。


我們的懷疑:


 


第一、動工的定義為何?(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回覆)
第二、若動工的話,是哪個單位的權責,罰則為何?
第三、為何環保署承諾由每週勘查美麗灣飯店,從七月份起改為每個月一次呢?
第四、依據美麗灣的施工人員宣稱:由於流浪漢闖入造成警衛人員的安全問題,故從81926日更換照明燈設備及壞損的燈泡;至於將走道清潔或打掃等工作是因為先前流浪狗身上的跳蚤叮咬警衛人員的關係.
第五、如果只是以上的部份,那麼監視器或客房照明的測試,警報器的測試,抽水系統的測試等,算動工嗎?(事實證明是為了請台東縣府核發新建照之行為)
第六、其他疑點是位於台11線旁的三塊玻璃,及新畫的停車格線


第七、先前對於環保署綜計處所發佈之新聞稿中提供的照片,一直認為是選擇性拍攝;與環保局人員


一同勘查美麗灣時,該名環保人員依然採取隨性拍攝,無前後對照組可言,要如何判斷其有無動工?


 


(以上第四點至第六點,卻因94(星期四)起拆除鐵皮圍籬一事,不攻自破)


 


 


律師詹順貴痛批,美麗灣原已停工三年,環保團體提出全面停工行政訴訟案還沒審理終結,台東縣府就發給建照、說判決無效、縱容業者施工,根本是受中科三期案中環署的錯誤示範影響。


台東縣府在上月核發建照,詹順貴指出:「環評被撤就是溯及既往!當初此案會發回,是覺得學理上法律適用部分要再釐清,並沒有認為不須停工!」他直指,4月時台東縣府還不敢發建照,上月卻發給業者建照,「這難道不是受環署的影響嗎?」


 


詹順貴補充,在環評法中其實沒有「動工」的概念,而是「實施開發行為」,開發行為在環評法第4條第1款的定義,包括「規劃、進行、完成後的營運」,即便廠商在維修,「也都是進行的階段。」他感嘆,環署在替全國開發案做最壞示範。「中央主管機關這樣做,該怎麼說地方錯?」


 


 


(依據聆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的公民記者)


 


990907更一審判決


案號: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


判決理由摘要:


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開發美麗灣渡假村之個人或公司)停止在加路蘭段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對參加人裁罰及命其立即停工。


3.被告應給付原告律師費用。


其中,第二點提到施作工程行為的部份,公民記者提問「徜若找工人進行任何行為,是否視同動工?」,法院明確回答「是,視同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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