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0/9/19)自由時報刊登了<原民連署 可成立自治區政府>這則新聞報導,
但煙盟對此呼籲原民各界與關心原住民族自治議題的好朋友們,
必須審慎思考此版本對於民族自治的影響。
從報導中,我們提出對於政院此版本草案的幾個問題:
第1點,草案條文規定,發起自治籌備的連署要到達50%以上,這只是"發起程序"就將標準訂如此高,依目前公投法規定之公投連署也不過5%的門檻,對於發起自治的第一道程序而言,這根本是阻礙"發起籌備"的高門檻。
第2點,行政院這個草案版本是朝"事務自治"規劃,也就是說未來自治區域內的原住民族事務由自治政府管理、執行,可是對於自治區域內的非原民事務,仍舊由現行既有的行政單位(鄉鎮市公所)來自行管理。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要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不要干涉自治區域內的既有行政單位的事務管轄權,那又為何連自治政府的籌備發起程序,卻需獲得現行鄉鎮市公所的聯合發起???
如此而言,假如該行政區域的行政單位不同意參與發起,是否自治政府的籌備就被迫停擺???如此,更背離了"民族自決"之精神,何來自治可言???
第3點,自治政府的位階,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之條文內容來看,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權限發生爭議時,是由總統召開協商會議解決。由此觀之,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絕非此草案所定義的縣市政府規格。對於原基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準用之規定,應是自治政府最低限度的規格保障,而非自治政府地位的認定。
整體而言,本草案已背離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有關"民族自決" 的原則。我們認為,本法應朝以原則性規範方向立法,不能用同一部實體法來規範14族的原住民族自治,侵害各民族的自決權。可以預見,此草案如果通過,將造成未來實際運作時層出不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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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內容(原民連署 可成立自治區政府 報導連結)如下: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明、後年立委、總統選舉將至,為解決選舉支票兌現壓力,馬政府最近端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明定只要連署預定自治區域範圍內半數以上原住民,會同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自治計畫獲中央審查核定,即可成立具縣(市)規格的自治區政府。
據悉,前天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已帶著行政院版草案,向部分藍營原住民立委先期溝通,週一行政院長吳敦義將率孫大川等內閣成員進入總統府向馬英九總統報告,週二原民會將拜會國民黨團幹部說明,若順利最快週四行政院會可望通過,再送至立院與目前立院已付委的四個立委提案併案審查。
採聯合發起原則
依政院版草案,原住民自治區成立採「聯合發起原則」,由各族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的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如果其中某公所不參與,就不列入自治區域範圍,同時籌備團體須擬定自治計畫書,還要連署預定自治區域範圍內五成以上設籍滿四個月且年滿二十歲的原住民,一旦自治區成立,設籍於自治區域內的原住民就具有「自治區民」身分。
草案並規定,自治區議會由自治區民選舉產生,但若該民族傳統社會組織文化,有相襲的領袖制度,可以由民族傳統領袖推選產生,但比例不得超過總員額四分之一。
主席比照縣市長
自治區政府主席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可以任命副主席一人,職務位階與副縣(市)長一樣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因自治區無警政自治任務,沒有警察機關人事任免外,其餘人事權都比照縣(市)長規格。
依行政院設計,自治區政府、議會與縣(市)政府、議會相仿,任期都是四年,但自治區政府不會參與直轄市、縣(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收入來源以一般稅課、規費、財產、工程受益費…等收入為主,當基本設施及維持費不足,由中央政府補助款補足。
據原民會評估,若部分族群透過合併,全台可能成立五個自治區,估計一年中央補助經費支出二百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