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颱莫拉克過境及豪雨過後,台東海邊及富岡港區內出現不少漂流木,經縣府註記等程序後特別進行公告,並於即日起至9月19日 開放設籍台東縣民眾自由撿拾海岸漂流木,區域為國有林區外縣內太麻里溪至長濱鄉花東縣界海岸浮覆地(含港口)及次要河川(不含中央管河川卑南溪流域),民眾無須依林業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查驗放行,但需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台東縣政府農業處表示,以往颱風災後民眾可以申請打撈漂流木,經縣政府核准後便可進行打撈撿拾,但是自森林法第十五條修正後,漂流木之處理分兩部份處理,緊急處理階段由各權責單位於災後即時清理,以免造成橋樑、漁港等之危害,非緊急處理階段則由縣政府於災後一個月內註記、清理、集運並拍賣,一個月後再針對無利用價值之漂流木,由縣政府公告縣民自由撿拾。
農業處在經相關作業程序後,公告莫拉克颱風之天然災害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台東縣民可自即日起至9月19日 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撿拾及搬運,區域為國有林區外縣內太麻里溪至長濱鄉花東縣界海岸浮覆地(含港口)及次要河川(不含中央管河川卑南溪流域),但如撿拾清理期間內中央氣象局再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及縣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自發佈日起本公告即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民眾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末端直徑20公分,材長2公尺以上),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撿拾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河川區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撿拾清理一般性海堤之漂流木時,若有使用機具搬運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均應依水利法地63條之5第2項及海堤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一般性海堤使用機具搬運或設施改建、修復或拆除建物或其他設施,則依水利法第92條之5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撿拾清理河海堤上之漂流木應向土地管理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可為之。撿拾清理漂流木,須計進入水庫蓄水範圍(或商港、漁港港區及禁漁區)等區域時,應向該管主管機關(構)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