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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聲明


 


時間: 民國99923(星期四)1030


主題:針對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台東縣政府近日重發建造執照(基地面積修改為5.9956公頃)、發給使用執造乙案,請縣政府為民表率、遵守法律、謹慎處理。勿愈陷愈深難以自拔。


 


說明:


 


  一、台東縣政府94.03.08切割杉原土地為0.99965公頃,不辦環評,發照施工乙案先後經高雄高等法院96.01.23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應命業者停工,法院判決之主要理由本件開發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被告自不得核發上開建造執照給參加人,故被告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依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而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自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又經高雄高等法院99.09.07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應命業者停工。


台東縣政府卻不理會法院判決,近日重新發給業者建造執照,其中之基地面積更改為5.9956公頃,觀看縣府此前一直堅持其切割土地發給建照不辦環評,是正當合法的說詞,請縣府解釋目前做法又是什麼理由?


 


二、近日縣府縱容業者趕工,完成消防設備,並於99.09.21發出使用執照,縣府身為執法單位,本應為民表率,但卻帶頭不遵守高等法院判決,目的為何?下一步是否再縱容業者繼續違法開張營業?


 


三、黃健庭縣長近日發表聲明,以「建物已在,須務實面對美麗灣申請國賠或縣府賠錢」為由,企圖爭取民眾之同情,此說法甚為不當。按業者明知合約明載應辦環評而未辦,自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為信賴不值得保護情況。


 


四、本案因業者為繼續施作第二期工程於95.09.08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縣府後經5次審查會議,更換環評委員,終於通過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此環評通過之結論亦經高雄高等法院判決:環評委員合法之訴願決定及本案通過環評會議結論原處分均撤銷。


 


五、本會呼籲台東縣政府不要一錯再錯,帶頭違法,浪費更多的社會成本。請遵守高等法院判決,縣府應有智慧懸崖勒馬,依法行政,為民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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